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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「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」,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受理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,不予處理,但仍應予以登記,以利查考:

一、無具體內容、未具姓名或住址者。

二、同一事由,經予適當處理,並已明確答復後,而仍一再陳情者。

三、經查證所留姓名、住址、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、匿名虛報或不實者。

四、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,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。

前項第二款一再向原受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陳情而交辦者,受理機關得僅函知陳情人,並副知交辦機關已為答覆之日期、文號後,予以結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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